近日,中辦、國辦印發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》,明確明年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在全國試行,標志著這項制度改革已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新階段。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,“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上,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,否則就應該受到懲罰。”保護生態環境,必須依靠制度,依靠法治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目的,就在于樹立“環境有價、損害擔責”理念。誰污染環境,誰就得付出經濟代價;生態環境受到損害,也要像私有財產受損一樣向損害制造者索賠。落實這一制度,就是要使造成損害的責任者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,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修復,破解“企業污染、群眾受害、政府買單”的困局。 讓損害生態環境者為其行為付出相應的經濟代價,一直是我國相關立法想解決的問題。比如《環境保護法》確立了損害擔責的原則,要求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,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,修復受損生態環境。《憲法》《物權法》等相關法律規定,國家所有的財產即國有財產,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。但是在礦藏、水流、城市土地,國家所有的森林、山嶺、草原、荒地、灘涂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,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。同時,還存在評估規范不健全、資金管理機制未建立等諸多問題。此前,在渤海灣溢油污染、松花江水體污染等事件中,公共生態環境損害沒有得到足額賠償,受損的生態環境也沒有得到及時修復。 2015年11月以來,國家在吉林、山東等7省市試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。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,此次發布的《方案》對此前試點方案的不完善之處進行了補充。可以說,《方案》已具備堅實的實踐基礎,具有很強的操作性。有關部門和地方要大力宣傳《方案》,讓“環境有價、損害擔責”的理念深入人心;以案例為抓手,扎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踐,充分發揮制度和法治為生態文明建設保駕護航的作用。 |